2022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阅读: 23 评论: 0 好铃声 发布时间: 2023-06-09 08:01:27

  2022年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文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22全文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1号公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确保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资源配置。

  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实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的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督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经营资金、资产和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收到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行为的报告,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严格经济、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披露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营资金披露制度,定期公布机关运营资金的预算和决算,如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采购和运营费、公务出国(边境)费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物流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经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条例所称机关经营资金,是指保障机关经营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经营的基本需要,结合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实物配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组织制定机关经营资金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支出标准,参照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同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严格、严格的原则,编制机关运营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采购经营费、公务出国(边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采购经营费、公务出国(边境)费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营资金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运费、因公出国(境)费用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运或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同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同级政府机关办公室建设和维护、公务车辆配备更新、物流服务等事务,资金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营所需的货物和服务;需要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购买经济适用的商品,不得购买奢侈品、超标服务或者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零等方式避免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价格应低于同一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营费用统计报告和绩效考核制度,组织机关运营费用统计、分析和评价。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资产管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基本要求,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寿命。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机关的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检查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

  政府各部门闲置资产由同级政府统一调整或者公开拍卖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管理本级政府机关的土地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考虑政府机关土地利用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政府机关的新用地需求,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统一分配和登记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有条件的,可以统一建设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简单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的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批准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于办公用房的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本级政府应当及时收回并统一调整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整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出租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了《政府公务车辆选择目录》,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法执勤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公务用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准备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车辆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过准备、超过标准配备公务车辆或超过标准租赁车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行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费用。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同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后勤服务资源的使用。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物流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物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

  国务院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各政府部门和公务接待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政府公务接待,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期限,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电话、网络视频召开会议,节省会议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审查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原因、内容、必要性和时间表,控制因公出国(境)团队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调查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行为的,由上级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依法处罚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责令改正,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运费、因公出国(境)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运、因公出国(境)的;

  (二)购买奢侈品、超标服务或购买豪华办公用房;

  (三)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出租办公用房的;

  (4)超准备、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或超标准租赁车辆,或为公务车辆增加高端配置、豪华内饰,或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的车辆,或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的车辆;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培训。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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